社会保险代缴协议书
甲方(代缴社保单位):
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均明确:甲、乙之间无劳动关系,现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会保险”)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1、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期月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以第一条为准)。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 月日至次年 月 日),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3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 年 月开始至 年 月结束。
4、甲乙双方一经签订,乙方需缴纳甲方每月 50 元管理费用,半年一收。
5、乙方可凭身份证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信息。
6、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会保险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7、如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等意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法律责任。
8、本协议一经签订,半年为限,如若乙方中途有任何原因需甲方停止代交,甲方将不退还半年管理费。
9、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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